神奇按摩理疗竟能代替手术?养生馆一顿讲解忽悠得老太太晕头转向后知后觉想要退款可这钱还拿得回来吗?
薅羊毛不成,反被宰客
某天,张阿姨逛商场时,经过一家养生馆,看见馆内员工正在门口推销。张阿姨接过员工的宣传单,看到上面写着凭单进店可享受肩颈腰椎膝关节基础项目秒杀价38元,顿时产生了兴趣。经员工一番游说,张阿姨心动不已,决定花38元体验一下。
进店后,员工一边给张阿姨按摩肩部,一边询问其身体状况,还说可以提供免费检查服务。抱着薅羊毛心态的张阿姨接受了体检服务。 片刻过后,员工告诉张阿姨,她背部有个肿块,像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致命危险,但不用手术开刀,只需要接受按摩治疗,一周做一次,一个疗程就能治好。听完员工一顿流畅的输出,治病心切的张阿姨最终决定购买养生馆经络理疗服务。该馆员工当即开车载张阿姨去银行取款,张阿姨当天便支付了理疗服务费6.95万元。 交费后,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养生馆给张阿姨开了8张收据,分别注明:一周期督脉疏通、一周期心脏减压、一周期膀胱经疏通、一周期足腿经络、一周期药灸排湿、一周期胸椎疏通、一周期颈椎疏通以及一周期腰椎疏通。
理疗无效,起诉索赔
从2019年8月开始,张阿姨定期前往养生馆接受按摩、敷药、艾灸等理疗服务,每次结束后都会在会员档案记录卡上签字确认。按照原定方案,7次经络理疗为一个疗程,可一个疗程过后,张阿姨背上的肿块并无好转迹象。张阿姨随即提出要将技师换掉,让馆长亲自上场,养生馆答应了张阿姨的要求。随后又理疗了10次,但张阿姨背上的肿块依然无变化。
见理疗无效果,张阿姨要求退钱。养生馆不愿退钱并让其继续接受理疗,还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因乙方(张阿姨)对之前的服务不满意,至今日起,由馆长亲自疏通按摩,不限次数,直至满意为止。看到养生馆的服务保证,张阿姨又继续接受理疗直到2020年10月底。
经过一年多的养生理疗,张阿姨背部的肿块依然毫无变化,偶尔还出现痛感,于是张阿姨再次要求养生馆退钱。其间,张阿姨还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养生馆退款,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协商一致解决纠纷。 张阿姨认为,养生馆对7次经络理疗服务就要价近7万元,价格过高,且仅有按摩、敷药,艾灸只做过两次,从未接受过约定的8个项目服务。这一年多以来几经周折,不仅耗费大量金钱,背上肿块也未见改善甚至时常疼痛,对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应退还其理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双方就退赔事宜协商不成,张阿姨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生馆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万余元。
法院:养生馆应退回未消费部分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原告张阿姨在被告养生馆处接受经络理疗服务并支付费用,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因张阿姨在接受理疗服务时已是68岁的老人,在无家人陪同下一次性交付6.95万元消费款项,而双方却未对具体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及单价、服务效果等条款予以书面明确约定。又因养生馆在向张阿姨推销服务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行为,使其对经络理疗项目产生可以消除肿块、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现双方已产生严重矛盾,经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解亦未能化解,张阿姨不愿再继续接受服务,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养生馆应退还张阿姨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至于应退还款项的具体数额,该养生馆标注按摩服务单次价格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其中高档的888元/次,中档的680元/次,低档的380元/次,法院认为案涉服务项目作为养生按摩类型服务,380元/次已属较高标准。根据会员档案记载,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张阿姨实际接受理疗服务55次,按380元/次的标准核算,法院最终判决养生馆应退还张阿姨未消费部分款项4.86万元。鉴于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故对张阿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切勿轻信商家宣传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对消费者就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所提出的询问,应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另根据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未消费的剩余服务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不接受服务,且可要求退还相关服务费用。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养生保健理念,学会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养生保健知识。身体不适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忌病急乱投医。切莫轻信商家夸大其词的口头宣传和承诺,警惕商家所谓的免费体验活动。接受服务时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及金额等条款,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文章:公众号@香洲法院